信用卡还款银行多扣余元构成财产侵权了

2022-01-09 合山装修公司

用惯了信用卡的上海的张先生,在一次还款时遭遇了怪事儿,银行除欠款金额之外,多扣了他约定还款账户里800余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因银行多扣款而引发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认定银行超额扣划张先生储蓄账户内钱款,该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构成对张先生财产权的侵害,但并不构成消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对张先生三倍赔偿的诉请未予支持。

信用卡还款

被多扣800余元

201 年8月10日,张先生和往常一样收到银行寄来的信用卡账单,还款金额为4万余元,到期还款日为8月 0日。因和该信用卡绑定的储蓄卡账户金额仅剩 000余元,不足以清偿欠款,张先生便在8月 0日晚上9时许,通过自动柜员机向其信用卡内存入了 .8万余元。

这样一来,信用卡的还款加上储蓄卡账户内的金额,共计4.1万余元,足以支付当月信用卡欠款。令张先生没想到的是,第二天,银行不仅扣划了张先生存入信用卡内的 .8万余元,还将他储蓄卡账户内的 000余元一并扣除,扣减当月应清偿的欠款,多扣划达800余元。后经多次交涉,银行于同年9月2日退还了多扣划的钱款。

张先生认为,银行无故扣划其账户余额800余元的行为侵犯其财产权,故于2014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多扣划存款金额部分的三天利息0.4元,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银行赔偿多扣划钱款金额的 倍即2000余元。

银行认为多扣款事出有因

针对张先生关于银行无故扣划其800余元的说法,银行辩称,张先生在最后还款日的还款时间为晚上9时许,此时已过银行当天的营业时间,因此当天通过自助终端的还款被系统认定为最后还款日次日的还款,故银行对张先生约定还款账户内资金进行了全额扣划。

而且,张先生选择了约定账户还款方式,该方式系排除其他还款方式的约定,如果张先生要取消约定账户的还款,应该与银行联系进行修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选择约定账户还款的同时,通过自助终端主动还款并无不当,其在 0日当天24点以前还款亦应认定为完成了还款行为,现银行已将三天利息0.4元支付给张先生,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请。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铁路运输瓶颈一直制约中国煤炭生产和消费。中国煤炭调出地主要集中在晋陕蒙地区 银行构成财产侵权但法律适用不当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认为,相对于银行而言,张先生无法掌握银行内部系统扣款入账的时间,故以该时间点作为衡量其是否逾期还款的标准,显失公平。因此,张先生在最后还款日当晚通过银行自助终端完成还款,且其信用卡账户内钱款与约定还款储蓄账户内钱款总金额高于应还款金额,即应认定张先生已经清偿了信用卡债务。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欠款金额,扣划储蓄账户内相应钱款至信用卡账户。

现银行超额扣划储蓄账户内钱款,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已经构成对张先生财产权的侵害。因银行已赔偿了张先生利息损失0.4元,根据我国侵权法 损害填补 的基本原则,张先生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处理。

张先生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银行赔偿多扣划钱款金额的三倍即2000余元。法院认为,适用该条款的要件是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本案系因银行结算系统未及时将张先生还款入账引发,银行结算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侵占张先生钱款的目的。据此,上海一中院认定原审法院未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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