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亾汏常委會审议哋方法规食品犯罪将追究刑

2020-08-07 合山装修公司

据扬子晚报讯(戚庆燕)地方法规一般二审就获通过,经过三审的极少,《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就是这样一个例外。该条例在今年3月底二审后并未获得通过。昨日,审慎修改后的三审稿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发现,二审被删除的农产品生产多项违规行为追究刑事这一条款,又出现在三审稿中。

二审稿第八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违规使用饲料添加剂等6种行为将给予处罚,一审稿中存在的违反农产品安全条例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的条款被删除了。

像添加瘦肉精这样的行为如果不追究刑事,没有震慑力度。二审稿删除农产品生产多项违规行为追究刑事条款引起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热议。如果只罚几万块钱无刑责,在巨大的利润诱惑面前,谁都可以去冒险。不少委员认为,一定要加重处罚力度,建议恢复追究刑责这一条款。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条例二审后暂不通过,再次听取意见,审慎修改后提交三审。在二审结束后,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田幸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表示。

昨日,注意到,三审稿中追究刑责这一条款又回来了。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向本报解释道,这一条款属于衔接性的条款,即地方法规与国家大法相衔接。二审稿之所以删掉这条规定,是因为上位法《刑法》中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一旦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而不必在《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中体现出来。二审时很多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这种衔接性条款到底写不写进地方法规呢?从我省30多年的立法经验看,有时候写,有时候不写,而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写比不写好。该人士说,追究刑责这一条款写进地方法规,强调了法律,有针对性,有威慑力。

三审稿还规定,农产品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召回的农产品不得回炉,必须无害化处理。

同时,三审稿还详细规定了农产品的可回溯机制,从田头到餐桌,每个环节都要有记录。首先是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要有经营档案。其次,农产品生产过程要有记录。最后,农产品购销也要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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