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州审前羁押情形记录制度促嫌疑人悔罪拳

2020-05-07 合山装修公司

正义广西7月6日电(梁洪 通讯员蒋义红)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的表现,有可能成为法庭量刑的酌定斟酌情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检察院的建议下,该县法院6月26日对蒋某等5人非法拘禁案作出判决,把蒋某审前羁押的表现情况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写入了判决书。

2011年8月25日,蒋某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蒋某不服从管理,多次违背监规,被关禁闭达5次之多,悔罪表现差。

根据全州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公安局签订的《关于将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暂行规定》,看守所对蒋某羁押期间的表现写出鉴定材料,并附相干证据材料,报检察院监所科审核后构成最终评定意见移交公诉部门审查。公诉部门审查、核实认为:蒋某在羁押期间悔罪表现较差,可以对其酌定从重处罚,并写入量刑建议书提交法院。

6月14日此案开庭审理,检察官在法庭上对量刑建议还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全州县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这1建议,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比其他相同情节的被告人加重了两个月刑期。

将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有利于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有利于惩罚犯法和改造罪犯,有利于营造稳定的监管秩序,真正将履行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全州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建明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蒋某一案时这样说。

据了解,今年4月,全州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公安局签订的《关于将未决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的暂行规定》,将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分为好、一般、不好三个等次。 遵照监规、积极悔罪 等8种情形被视为表现较好: 仗势欺人、体罚虐待他人 等10余种情形被视为表现较差,这些好或差的情形,将作为酌定从轻或从重的情节体现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法院的判决中。蒋某一案是此规定执行后办理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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