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女子剖宫纱布忘取出法院判医院赔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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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女子剖宫纱布忘取出 法院判医院赔26万元

时间: 09:38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点击:次

吴某在河南省许昌市某医院进行剖宫取胎手术,一年后出现间歇腹痛,到郑州一家医院检查后,竟然在吴某腹内发现了纱布。吴某将许昌这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损失60余万元。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吴某各项损失265955.04元。

2014年9月,吴某入住许昌市某医院行剖宫取胎术,术后一年多来,一直出现间歇性腹痛、发热。2016年3月,吴某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腹腔异物、腹腔脓肿、腹腔脓肿乙状结肠瘘,在全麻下行 腹腔异物取出术+回肠造瘘术+肠粘连松解术 。术后发现腹腔一肿物,经病理学检查,于肠管周围直径4.5cm囊腔内见一纱布。8月,吴某再次入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 回肠造瘘还纳术+肠粘连松解术 ,两次住院费用总计83980.47元。2017年3月,吴某经鉴定腹部损伤属于7级伤残,鉴定中心认定吴某腹腔异物存留应系许昌该医院过失行为所致,此过失行为与吴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60%至90%,供参考)。吴某支出鉴定费5000元。吴某认为,自己所受损害因许昌该医院工作极端不负,把一大块止血纱布遗留在自己腹部内而至,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赔偿自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等共计671658.54元。

庭审中,该医院辩称对吴某人身损害构成的伤害后果应承当主要,但不应该是全部。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诊疗行动虽然与吴某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其参与度为60%至90%,并不是全部,因此就相干经济赔偿而言,吴某的赔偿应为主要,而非全部。参照其他人身伤害案件的赔偿惯例,主要的赔偿比例一般为70%。赔偿比例应在60%至70%之间为好。该医院同时认为吴某请求的赔偿数额太高,过高部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应依法不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医疗伤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错误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赔偿。本案中,鉴定意见认为原告腹腔异物存留应系被告过失行为所致,该过失行为与原告伤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了过错参与度,但医疗错误参与度只是一个法医学概念,它是医学专家从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一个度,并不是承当民事赔偿比例的当然标准,医疗伤害大小,须综合伤害后果、原因力大小及医疗伤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等来确定。本案从司法鉴定结论来看,导致原告腹腔异物存留应系被告过失行为所致,该过失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法医司法鉴定结论意见和院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承当全部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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