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侦查手段

2020-04-20 合山装修公司

有一种侦查手段,它既不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也不是勘查、检验、侦查实验,更不是搜查、扣押书证、物证,它几乎在我们普通的法律教科书上找不到,更没有在法律条文上出现,甚至也很少出现在媒体报道上,但它却真真切切地在警察的侦查中大量使用。对了,我说的不是监听或者诱惑侦查,尽管它们同样披着神秘的面纱,而是狱侦,又名监狱、看守所耳目侦查。

据《东方早报》2011年11月21日报道,2001年5月,袁连芳因贩卖淫秽制品牟利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刑6年,却在服刑的一年内时间分别出现在河南省鹤壁市及浙江杭州两地的看守所内,成为两起惊世血案背后的神秘证人,而被指证的人均为其同室犯人。在无罪释放的马廷新和重刑在身的张辉口中,袁连芳 不是看守所里一般的 号长 、 大哥 ,更像是来回调动、配合警方办案的 。巧合的是,袁连芳也因 多次调派 外地 协助公安机关 工作 ,且完成任务成绩显著 被减刑10个月。

随着神秘证人袁连芳的浮现,这个为某些侦查人员熟稔但为公众所陌生的侦查方式终于浮现在公众面前,这就是我刚才所说的 狱侦 ,或者称 监狱、看守所耳目侦查 ,也就是公安机关利用监狱、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罪犯作为侦查机关的耳目,帮助侦查机关发现线索,获取证据,得以侦破案件的一种侦查方式。

积十多年在检察机关工作的实践,我当然知道一些公安机关在使用 耳目侦查 。但作为一名曾经以刑事诉讼法为专业的本科生和硕士生,惭愧的是,我从来没有在任何一个法律条文中或者任何一本教科书上看见过 耳目侦查 的介绍(兴许警察学院的侦查专业会学到)。即便是参加工作多年后的今天,我对于 耳目侦查 的了解,也仅限于在看过《东方早报》的报道后从互联网上零星搜索到一些关于 耳目侦查 的信息。一个法科毕业生和在职检察官尚且如此, 耳目侦查 在公众心目中极为神秘就不言而喻了。无怪乎 耳目侦查 成为一些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身怀的利器,而且往往作为独门绝技,并不轻易示人。

然而,这种在法律条文中难觅踪迹的 耳目侦查 ,却在实践中被大量运用。比如2005年,湖北省当阳市第一看守所就在一名犯罪嫌疑人身边安排了一名 耳目 ,一举破获了一起六年前的命案。公安机关提出: 刑案 富矿 监所破案大有可为。 (汉网2007年4月 0日)再如,新闻中提到的袁连芳,居然作为 耳目 ,一年时间内分别出现在河南省鹤壁市及浙江杭州两地的看守所内,成为两起惊世血案背后的神秘证人,俨然成为了一个警方的职业 耳目 。我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有警察介绍,他们是如何通过在看守所放 耳目 得以侦破案件,或者他们要求我们对证据尚不足的案件先批捕,捕后他们保证通过 耳目侦查 将案件突破,获取到关键证据。当然,至于他们到底如何运用 耳目侦查 ,我就不得而知了。

的确,神秘的 耳目侦查 帮助公安机关破获了许多疑难案件、陈年积案,但问题在于,任何一种侦查手段,它都是一把 双刃剑 ,用之不当,就可能伤及无辜、侵犯人权。比如袁连芳作为警方的 耳目 ,诱使马廷新 自首 我说不是我杀的人,我不知道怎么写。他(袁连芳)就给我写,我一看就惊讶了,(现场)物件的摆放,哪个地方是床,哪个地方是沙发,咋个位置,写得很清楚 ,让无辜的马廷新被送上法庭。这里面存在的问题在于,许多耳目本身就是犯罪嫌疑人、罪犯,身上有许多 污点 ,他们为了立功,往往在作 耳目 时不惜以殴打、欺骗等形式让其他犯罪嫌疑人 招供 ,而警方本身放 耳目 就是为了尽快破案,他们对于 耳目 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还专门给他们在牢房以特权,以加快办案进度,最终可能酿成冤假错案。

更为重要也是让人最为震惊的是,根据现代公法原理 公共权力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在现代法治社会,作为警察使用的一种侦查手段和侦查权力, 耳目侦查 怎么可能不由法律的明文授权就随意使用呢?而且,由于法律并没有对 耳目侦查 进行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也给证据的认定带来诸多问题。例如,由警方安置的 耳目 证明犯罪嫌疑人曾作过有罪的陈述,能否作为证言使用?通过 耳目 诱惑挖掘出来的书证、物证又能否采信呢?

与 耳目侦查 同样蒙有神秘面纱的诱惑侦查、监听等侦查方式,由于媒体披露较多,实践中也经常出现问题,民众关注度比较高,甚至,《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也试图规范监听等侦查方式。《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规定: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 耳目侦查 由于其高度保密性,至今并没有引发专家和民众的高度关注,因此,相关的法律修正也并没有将其提到议事日程更不用说进行规范,导致其一直在地下运作,那么出现马廷新、张辉这样的为 耳目 所害的案件就在所难免了。

有权力就必须有约束,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对 耳目侦查 的规范有必要提到议事日程。我希望立法者能关注 耳目侦查 ,特别是意识到任其泛滥的危害,从而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中,将其规范起来,对其批准程序、监督程序、证据使用、证明效力等明确加以规范。只有将 耳目侦查 关进笼子里,我们才能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避免其侵犯人权。

(作者为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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