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他们不再失望拳

2020-05-03 合山装修公司

核心提示:我们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建立的基本法律框架,对公民基本权利,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都已经构成一个疏而不漏的保护,但精神卫生领域的立法,却使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穿孔了。

:通过邹宜均案,许多人熟知了你律师的身份。是什么原因或机会,促使你进行精神卫生法律项目的研究?

黄雪涛:2006年邹宜均被困在精神病院的时候,在个案救援上,我不断碰钉,也不断思考。我发现,这不是个案问题,而是整个精神病收治领域,法治元素不足,制度漏洞非常明显。我当时就意想到,单靠律师与在个案层面的不断简单重复,杯水车薪,需要在宏观制度,立法层面解决。所以目光投向精神卫生领域的立法活动。

但是,我发现,这个领域不是完全没法可依,但立法的目标仿佛只有一个:如何方便把疑似精神病人送进医院,而免除医疗机构的法律,使得疑似精神病人在医疗决策上的话语权、决策权从制度上遭受限制,而且拆除所有法律保护的机制。

我们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建立的基本法律框架,对公民基本权利,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都已经形成一个疏而不漏的保护,但精神卫生领域的立法,却使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穿孔了。

精神病收治,是精神病医学与法律的交叉议题。然而,我发现国内高等院校的法学院,都没有开设精神卫生法的课题研究,更别说开设课程了。精神卫生法的研究资源,20多年来,都在精神科医学界的手上。那么政策与规则的话语权,自然就由医疗界掌握,宏观政策与立法,最终为医疗界服务,就是个必定的结果。

:你在深圳衡平机构所负责的精神卫生法律项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项目关注和研究了哪些案例呢?

黄雪涛:我们主要研究与精神心理议题相关的利益冲突和权利边界,尤其是研究和分析非自愿医治体系中的现象、资源配置、职业伦理、社会伦理与法律制度。具体而言,个案分析,为个案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知识性的资料译介,制度研究与分享,推动更好的立法。

由于身为律师,很多个案都涌到眼前,由于这类案件触及个人敏感资料,媒体暴光对当事人未必有益。也由于司法救济无效,公共讨论几近是权利受限当事人唯一可以表达异议的平台。这是当下非常吊诡的现象。

而媒体曝光的个案,我们几近都有关注,因为当事人站出来说话,对公共讨论,构成社会共识,推动宏观层面的改变,至关重要。

:这次的5名 被精神病者 上书全国人大事件是通过衡平机构向媒体发布的,衡平是如何将这5个不同地方的人联系到一起的?

黄雪涛:由于司法救济机制缺失,当事人通常都非常无助,甚至绝望。各地的当事人都会主动联系我们,讲述他们的经历和感受,并咨询怎么做。这5位立法建议者,都是跟我们有联系的当事人。

:2010年10月10日,包括你在内的多名专家,联合衡平机构发布《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你也曾说, 被精神病 事件暴露出一种制度漏洞,表现为精神病收治局面的混乱。制度漏洞在哪?

黄雪涛:精神病非自愿收治,假如只被定义为单纯的医疗问题,否定其法律属性,精神病人不被视为法律眼前的公民,那么,法律被架空,守护公民自主权的行为能力宣告程序被架空,行为能力的实体标准被篡改。

疑似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自主权,失去法律保护,那末,公民的自主权、人身自由,就从制度上处于非常不安全的处境。我国精神病人人数众多,也就是说,无需误诊,也无需歹意,这些人的基本权利可能将没法保障。

:以5人名义起草的建议书中提到了 法律在保障公民诉权与代理权问题的衔接 ,和 自主委托代理人 的概念。你认为建议信中提出的 自主委托代理人 ,在现实中的可行性如何?

黄雪涛:其现实可行性,固然有。 自主委托代理人 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不是新增权利,而是一个既有权利,只是容易被忽略,容易被偏见所否定,因此很容易被制度性否定。

何锦荣、邹宜均、朱金红、徐林东等知名案例中,都有代理律师介入,只要有法律支持又没有恶行的阻止,很多曾经被视为 无行为能力 的人,其实都有自己的代理人为他们代言。

即便是被法院宣告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公民,依照目前的民诉法,也可以在自己恢复能力的时候,有权申请撤消宣布,这时候委托代理人,也是有必要的。这个法定权利,当事人是不是有能力行使,除了制度性轻视,人身自由限制,最大的现实障碍是,没有人愿意接受拜托。

假如我国的法律援助,能扩展覆盖到精神残障者领域,那么,可行性就可以彻底解决。因此,没有任何理由,从制度上否定公民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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